《招标投标法》第46、47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据此可知,中标合同必须符合招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强制性招标项目的中标合同还应当履行备案手续。实践之中,招标人与中标人经常在此前或者此后另行订立一份或数份与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其他合同,中标合同束之高阁,其他合...
赖绍松律师认为,由于第一次招投标活动因各投标单位文件不符合投标要求因素和第二次招投标活动标书遭抢,致使被告虽进行了两次招投标活动,但没有一次活动的程序履行终结,现原告不愿参加第三次投标,即放弃了参加该招投标活动的一切权利,故现原告请求被告立即公布评标结果的主张不能成立。...
在工程的招标投标过程中,招标、投标、定标这三个阶段分别为合同的要约邀请、要约与承诺。本案中禹州电厂应确定双星公司为中标人并发出中标通知书。因禹州电厂没有发出中标通知书,双方亦未订立建设工程合同,双方的合同关系尚未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