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承包人在建设工程中拥有优先受偿权,这是法律为其工程款项提供的一种保障。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性质、适用主体,尤其是其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条件等问题一直存在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相关司法解释,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6号)(现已失效)等,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此类案件的审理。...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在本质上是法定担保物权,其不同于留置权,亦非法定抵押权;其法律构造宜理解为工程价款债权和优先权的结合,而非能够优先受偿的债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请求主体并不限于承包人,还包含勘察人、设计人、合法分包人、合法次承包人及实际施工人在内,但材料供应商不在其中,该权利的行使期间宜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能被承包人行使之日起算。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但有如下例外情形:其一,在以建设工程为标的物的抵押权设立之后,若发包人和承包人变更建设工程价款,则此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
案涉工程整体由承包人承建,虽然在具体建设过程中分为不同的单体建筑,但作为同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下工程,承包人投入的人力、物力、财力无法准确拆分计算,故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不宜针对单体建筑分别计算,而应作为一个整体统一计算。...
如果发包人在签订协议时知道挂靠事实,发包人与挂靠人、被挂靠人属于通谋作出虚假意思表示,则挂靠人和发包人之间可能直接形成事实上的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挂靠人可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终1350号案件...
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的请求权主体是承包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仅赋予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欠付工程价款的权利,并未规定其可以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故作为实际施工方不享有工程款优先受偿权。...
最高人民法院在本案中指出:随着工程建设阶段的发展,在建工程抵押权的抵押物范围随着完工部分或可售部分的增加而得到扩张。在建工程抵押权作为一种单独的抵押权类型,除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另有约定外,其抵押物范围不仅包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还包括规划许可范围内已经建造的和尚未建造的建筑物。...
近年来,国内融资租赁业务发展迅猛,仅2016年上半年全国新增1200家融资租赁公司,截至三季度,金融租赁公司管理的资产规模已近两万亿,多家地方中小银行也开始涉足融资租赁,近70家新三板企业在2016年开展了融资租赁业务。与高速增长的业务量相伴随的,是逐年增加的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而在众多的纠纷事由中,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争议又无疑是最基础也最关键的焦点...
缺乏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请求出借方与借用方对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七条: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2000年颁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三条,商品住宅属于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属于必须进行招投标的工程项目。而案涉工程未经招投标程序,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