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为行政机关下发《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而引起的纠纷。《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针对私自占地,临时占地未归还或违反土地利用规划等行为要求公民或法人在一定期限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物;《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六十五条等也要求对城乡地区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证的建筑物限期改正无果后,要求限期拆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仅以投资数额确定利润分配比例,当事人未足额交纳出资的,按照当事人的实际投资比例分配利润。”对此,最高法院认为,如果在对方当事人同意按原约定比例分配利润的情形下,法院仍应认定按原约定比例分配利润。 ...
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当事人虽不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但通过收购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企业对合作项目进行开发的,合作开发合同为有效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数额货币的,应当认定为借款合同。”...
依据担保法以及房地产交易中房随地走、地随房走,即房地产主体一致的原则,本案双方当事人应对提供抵押的房产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但该单独抵押的行为并不必然导致本案房产抵押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双方签订的协议书的性质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被申请人反请求主张应当认定为借款合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所涉协议书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当认定合法有效。...
案争议焦点在于合伙关系,而合伙关系的效力包括内部和外部两方面,这其中就可能蕴含着债之相对性例外的精神,不能仅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就断言甲与B公司之间不具有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有必要作具体分析。...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房产权属应以不动产登记机构的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为准。个人以其系挂靠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内部承包为由主张对项目开发的房产所有权,不能对抗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该项目房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