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拆除作为一项极为严厉的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其设定和授权只能由法律予以规定。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无论是集体土地征收引起的强拆,还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引起的强拆,均未授权地方政府有强制拆除公民合法建筑的权利。...
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土地告知书》、《关于拆除违章建筑的说明》可相互印证,证明案涉强拆行为发生在棚户区改造过程中,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拆除了案涉房屋。案涉被强拆房屋位于被诉行政机关辖区范围内,且被诉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强拆现场,故原审法院认定案涉强拆行为是受行政机关委托实施有相应的事实根据。...
城中村改造方案规定村委会是实施主体,其也承认实施了拆除当事人房屋的行为,但由于其不具有强制拆除他人房屋的职权,故其实施强制拆除房屋行为应视为受行政机关的委托,相应的法律责任应由委托机关承担。...
被告的特殊身份使得其有知悉上述拆迁文件的便利条件,具备在与原告签订合同前掌握涉案房屋交易的内幕信息,致使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该合同应依法予以撤销。...
在旧城改造项目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收到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不予答复构成行政不作为,被告g县人民政府作为g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上级主管单位,具有受理原告行政复议申请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