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张某等二人是河北省唐山市滦县的居民,二人在该县拥有合法国有工业土地出让使用权以及相应的地上建筑。2010年1月,滦县国土资源局和滦县人民政府,以“旧城改造”为名,对二人的工业用地使用权地段包括地上建筑进行征地拆迁动员工作。但是,拆迁机关始终不能提供包括项目批准文件、用地批文、规划许可在内的任何政府批文。
尽管如此,2010年8月,滦县政府主要领导人在未出示证明征地拆迁合法性文件、未出示身份职务证件,以及在没有和二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情况下,组织社会人员对二人的合法房屋以及附属设施强行拆迁和损毁,造成两位当事人无法弥补的损失。
二、律师观点
在确认了滦县拆迁机关没有相应的政府审批文件后,进一步坐实了滦县拆迁项目的违法性。作为违法拆迁的策划者和组织者,滦县政府和国土资源局难辞其咎。在律师的指导下,当事人在3月15日向唐山市国土资源局提交了查处申请书,要求对滦县的违法拆迁行为进行查处。唐山市国土资源局既不对拆迁机关的非法拆迁进行调查和查处,也不对当事人进行任何的解释和说明,2012年5月,在律师的指导下,当事人向河北省国土资源厅提交了行政复议申请,要求确认唐山市国土资源局行政不作为违法。
面对复议机关的调查,唐山市国土资源局辩解称唐山市人民政府已经受理了当事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给予了积极处理。但是,唐山市国土资源局却拿不出相应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反观当事人一方:《查处申请书》、ems邮寄单、国土资源局通知等证据一应俱全。由此,复议机关认识到再也不能否定当事人的合法诉求。2012年7月,河北省国土资源厅下达《复议决定书》,认定唐山市国土资源局行政不作为违法,并责令其履行法定指责。
所谓行政机关不作为违法,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的行为。同行政作为违法一样,行政机关不作为违法,同样属于违反行政法律、法规规定、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情形,同样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渠道获取救济。
《行政复议法》第六条列举了十项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形,其中涉及行政机关不作为的包括“不依法办理行政许可的行为”、“不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受教育权法定职责的行为”,同时该条的第十一项规定“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也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这表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是比较宽松的,对于行政机关不作为违法,只要满足行政机关负有相应义务而不作为、该不作为违反相关法律、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这三个条件,就可以针对行政不作为违法申请行政复议。
本案中唐山市国土资源局负有查处违法拆迁的义务,然而却不履行相关职责,侵害行政相对人权益。而河北省国土资源厅作为复议机关,能够直接作出确认行政不作为违法的复议决定,这在行政法制意识还不是十分浓厚的地方行政机关,无论是对于推动行政行为法制化,还是对于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都是难能可贵而又意义重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