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原、被告双方于2007年8月9日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书》,约定原告将其所有的位于佛山市祖庙大街21号面积为78.21平方米的房屋以23.8万元(单价约为3043元/平方米)的价格出售给被告。协议约定了被告需向原告支付定金3万元。若原告违约,则定金双倍返还;若被告违约,则定金不予退还。双方约定物业管理费及契税的缴纳方式。协议签订后,被告依约向原告支付了定金3万元,并在同月24日支付了首期购房款17万元。双方还签署委托书,委托被告全权处理该房屋包括买卖、过户、签订拆建补偿协议并代收拆迁补偿款项等事宜。后由于房管部门对涉案房屋不予办理过户手续,双方对是否履行合同产生争议,原告以被告为国土部门职员、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为由,起诉要求撤销上述房屋买卖合同。
另查明,佛山市国土资源局2007年8月8日发出《关于收回国土使用权给禅城区土地储备中心作政府储备用地的批复》及佛山市建设局2007年10月24日《房屋拆迁公告》中均明确涉案房屋属于拆迁范围。涉案房屋拆迁加奖励后的补偿标准为6500元/平方米左右。还查明,被告招某为佛山市禅城区土地登记事务所职员。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的特殊身份使得其有知悉上述拆迁文件的便利条件,具备在与原告签订合同前掌握涉案房屋交易的内幕信息,致使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该合同应依法予以撤销。
二、律师分析
利用内幕信息订立合同显失公平
所谓“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根据司法解释,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
本案中,佛山市国土资源局在2007年8月8日发出文件,确定涉案房屋已经被政府部门列入拆迁范围,所属土地使用权也被收归国有,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是作为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可以就拆迁获得相应的补偿。涉案房屋地处佛山市旧城区,单纯就房屋价值而言,显然与拆迁补偿不能等值,在现阶段房价居高不下的房地产市场,选择拆迁补偿符合一般民众的心理预期。其次,从上述文件表述分析“申请储备土地报告收悉”,这说明该文件的出台是经过了严格的行政审批程序,因此可以明确推定诉争房屋所在区域是否列入拆迁事先是必须经过充分的调查、分析、评估、论证的。换句话说,在提出拆迁申请之前,国土部门就应对包括拆迁补偿在内的诸多因素进行初步数据分析,以供上级部门决策。而被告所在的佛山市禅城区土地登记事务所正是归口国土部门管理的事业单位,上述文件是在2007年8月8日下发至佛山市国土资源局禅城分局,因此被告具有知悉该文件的相关便利条件,相比较原告作为普通的民众,被告客观上存在掌握涉案房屋交易内幕信息的优势。另外,2007年8月8日上述文件出台的第二天,被告便向原告购买涉案房屋的行为动机上也无法排除一般民众的合理怀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