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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宏 : 论中国受贿罪中的“为他人谋取利益”

作为我国受贿罪构成要件的“为他人谋取利益”,是为了突出受贿罪以权换利的本质,限制受贿罪的成立范围而设定的,但其存在已经不适应我国当今的高压反腐形势。因此,实务当中,一改将其认定为客观要素的做法,而将其作为主观违法要素,以推定的方式,在其字面意思可能具有的范围之内,进行最大限度的扩张理解。...

公报案例:公司股东以多数决方式,通过修改出资期限的,决议是否有效?(附6个裁判规则)公报案例:公司股东以多数决方式,通过修改出资期限的,决议是否有效?(附6个裁判规则)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最高院民一庭:二审期间,上诉人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撤回上诉,后未履行和解协议,是否执行一审判决

一种意见认为,由于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撤回上诉,法院一旦裁定准许撤诉,一审判决即为生效判决,因此,具备强制执行力,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的规定继续执行一审判决。...

从国家赔偿法角度看应该撤案、终止侦查而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终止追究刑事责任是国家赔偿的前提和基础,撤案、不起诉、宣告无罪都是终止追究刑事责任。但,假如公安机一直不作终止侦查或撤案决定、检察院一直不作不起诉、法院一直不作宣告无罪,那么就没法认定为“终止追究刑事责任”,不利于国家赔偿的实现。...

最高院:继受股东对前股东出资不实有已决责任,可被公司债权人追为被执行人!

继受股东对前股东出资瑕疵是否承担责任的认定涉及实体问题,原则上不宜在公司债权人的执行程序中直接裁定追加继受股东,但如果继受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在外观上有明显性事实证明的,可以例外。继受股东对被追加提出异议,执行异议程序有权对追加所给予的事实进行审查。...

申请再审失败后,如何发动一场新的诉讼来定纷止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实务】票据追索权纠纷中被裁定驳回起诉的九种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强制拆除行为系行政强制执行,非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法》第十七条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是指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行政机关采取的强制手段,通常是为了迅速查处违法行为而作出的临时性处置;而行政强制执行是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为执行该行政处罚所采取的强制手段,二者具有显著区别。...

张晨颖:公共性视角下的互联网平台反垄断规制

互联网平台经历了三重进化,已然成为集信息汇集、要素生产、资源配置、规则制定为一体的新型经济中枢,是相关主体共同创造价值的组织形态,发挥着以多产业融合为特征的生态功能。平台重塑经济生产的过程和组织样态,改变资源配置的方式,成为政治权力和市场权利之间的第三力量。...

最高法判例:限期关闭取缔行为应区分情况进行合法性审查

人民法院应当支持行政机关为落实国家产业政策调整依法实施的关闭、取缔、强制拆除等行政行为,但也要区分不同情况,依法作出处理:1.对于责令停止生产时尚拥有合法的生产经营手续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并对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的财产损失依法给予补偿;2.对于责令停止生产时已经不具有合法生产经营手续的,则应当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取缔;3.在关闭过程中,需要强制拆除违法设施的,则应当依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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