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价款优先权纠纷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性质及构成要件辨析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承包人在建设工程中拥有优先受偿权,这是法律为其工程款项提供的一种保障。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性质、适用主体,尤其是其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条件等问题一直存在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相关司法解释,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6号)(现已失效)等,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此类案件的审理。...

崔建远: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在本质上是法定担保物权,其不同于留置权,亦非法定抵押权;其法律构造宜理解为工程价款债权和优先权的结合,而非能够优先受偿的债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请求主体并不限于承包人,还包含勘察人、设计人、合法分包人、合法次承包人及实际施工人在内,但材料供应商不在其中,该权利的行使期间宜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能被承包人行使之日起算。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但有如下例外情形:其一,在以建设工程为标的物的抵押权设立之后,若发包人和承包人变更建设工程价款,则此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

最高院: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是否可以针对单体建筑分别计算?

案涉工程整体由承包人承建,虽然在具体建设过程中分为不同的单体建筑,但作为同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下工程,承包人投入的人力、物力、财力无法准确拆分计算,故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不宜针对单体建筑分别计算,而应作为一个整体统一计算。...

最高院:实际施工人是否可以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的请求权主体是承包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仅赋予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欠付工程价款的权利,并未规定其可以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故作为实际施工方不享有工程款优先受偿权。...

最高院:除非另有约定,在建工程抵押的抵押物范围包括尚未建造的建筑物 | 司法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在本案中指出:随着工程建设阶段的发展,在建工程抵押权的抵押物范围随着完工部分或可售部分的增加而得到扩张。在建工程抵押权作为一种单独的抵押权类型,除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另有约定外,其抵押物范围不仅包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还包括规划许可范围内已经建造的和尚未建造的建筑物。...

刘俊丽、肖恩泽: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的法律途径分析

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的法律途径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意见

人民法院不宜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批复》之规定,以此作为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6个月期限的起算点,认定承包人超过《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工程价款优先权行使期限。...

未经结算的建设工程款债权能否转让

由于建设单位拖欠施工单位的工程款,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施工单位将债权转让给受让人,并通知了建设单位,受让人通过债权转让取得工程款债权。债权转让金额的争议不影响债权转让的效力。...

四种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方式

如果发包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承包人申报的债权数额有异议的,则承包人需通过诉讼或仲裁等方式以确定债权数额,相关负责建设工程拍卖或变卖的单位应将工程拍卖款或变卖款中优先受偿权相对应的债权数额暂时保存在指定账户,待确定债权数额后再予以清偿,以保障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

“烂尾楼”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何时起算

合同法及司法解释中规定了建设工程承包人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司法实践中,有大量的案件是建设工程在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之前或者之后停工但是停工一直延续,即所谓的“烂尾楼”工程,以后可能复工,也可能不复工,在实际竣工日期难以认定的情况下,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从何时起算?若停工状态持续至超过合同约定竣工日期后6个月的,承包人是否还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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