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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将贷款银行列为第三人可主张继续以按揭贷款的方式履行

信息来源: 中国房地产律师网   文章编辑:木可  发布时间:2017-03-22 12:15:26  

一、基本案情

陈某李某2013年7月31日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李某将其名下的房屋出售给陈某,成交价103万元;陈某在签订合同时向李某支付定金10万元,在签订合同之日起十日内付清首期款53万元(不含已付定金),其余房款40万元通过银行按揭贷款支付给李某。合同第二条C项约定,买卖双方应在银行出具贷款承诺书之日起三日内(含当日)签署《深圳市二手房买卖合同》并办理过户递件手续。由于合同履行中出现问题,陈某提起诉讼,要求李某继续履行合同,将涉案房屋过户陈某,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延迟履行违约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陈某办理完毕按揭贷款手续后,并未按合同第二条C项之约定,在银行出具贷款承诺书之日起三日内与陈某签署《深圳市二手房买卖合同》并办理过户递件手续,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根据合同规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李某不服,向中院提起上诉。中院经审理认为,关于涉案《房地产买卖合同》应如何继续履行的问题,若按合同约定继续采取银行按揭贷款方式支付购房款,将涉及贷款银行,本案民事判决不能直接约束非本案当事人的行为而强制贷款银行必须监管资金及房贷,原审判决的继续履行方式存在不当。因陈某已明确表示愿意在本案民事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购房余款93万元并承担房产过户产生的所有费用,故涉案房产交易应按一次性付清全款方式继续履行。

二、中国房地产律师分析

房地产律师赖绍松指出,在二审中,法院对买方支付购房款的方式进行了调整,即将原审判决允许继续以银行按揭贷款方式支付购房款,改为以一次性付款全款的方式继续履行。原因在于,由于买方在提起诉讼时还没有向银行申请贷款,未取得银行贷款承诺,如果买方在判决后申请银行按揭贷款遇到障碍,可能银行判决的顺利履行,更重要的是,买方在二审中明确表示愿意一次性支付全部剩余购房款。

结合实践经验,在买方已经取得银行贷款承诺函(甚至已经与银行签订二手房按揭贷款合同)的情况下,如果买方在向法院起诉请求强制履行时将贷款银行列为第三人,从而方便法院明确银行发放贷款的金额和时间,法院是完全可能支持买方以按揭贷款方式支付剩余购房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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