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12年6月,陈某购买了位于北京市的一处商品房,并与房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陈某需支付房屋全额的30%作为首付款,余款采取按揭贷款方式支付。合同生效后,陈某到房产公司指定的银行办理了房屋按揭贷款手续,并且签订了《房屋按揭贷款合同》。2014年5月,房产公司进行房屋交付,陈某经现场验房,发现房屋的结构及面积都发生了变化,于是,与房产公司协商要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房产公司同意陈某的要求,但告知需要贷款银行予以配合。
二、律师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24条规定: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合同法》第94条规定:因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本案中,陈某与银行签订的《房屋按揭贷款合同》与《商品房买卖合同》并非主合同与从合同的关系,不会因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或者解除直接导致《房屋按揭贷款合同》无效或解除。但是两者又不是单独的可以分割的两份独立合同,因为陈某与银行签订《房屋按揭贷款合同》的前提是签订有有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同时陈某需要将其购买的房屋作为担保物抵押给银行。且办理按揭的唯一条件是因为需要购买房屋,如果购买房屋这个根本目的不能实现的,则按揭贷款已无意义。
在购买商品房时,如果通过按揭贷款形式购买的,购房人要提前了解自己的信用情况。购房人可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进行查询,避免无法办理贷款,而影响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履行。其次,面对贷款无法办理的情形,购房者可请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当然,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解除即为基于商品房按揭贷款合同不能实现的特殊条件。所以说,法律赋予了购房人与银行同样的解除合同的权利,并且能妥善保护各方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