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建筑,通常是指未经规划土地主管部门批准,未获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擅自建筑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实践中的违法建筑种类繁多,如占用已规划为公共场所、公共设施用地或公共绿化用地的建筑物;不按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的建筑物;擅自改建、加建的建筑;愈期未拆迁的临时建筑等建筑物。
鉴于工国目前发展的现状,对违法建筑的认定以及是否补偿是大家广泛关注的问题。认定房屋是合法建筑还是违法建筑,是市县级人民政府需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尊重历史并认真对待的重要问题。在认定房屋合法与否的时候,应根据现实情况,考虑房屋的历史由来,考虑社会影响,也考虑被征收人的实际情况,严格依法,并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处理,多换位思考,这样的工作态度,才会产生好的工作效率,才能更好地赢得被征收人的认可。
哪些建筑会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呢?这需要各地在实施细则中加以明确。如《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认定和处理办法》对国有地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的未登记建筑,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违法建筑:
1.未取得相关建设审批手续,且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建筑物;
2.房屋征收通知发布后,在征收范围内新建、改建的房屋以及扩建房屋的新增部分析;
3.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
关于违法建筑的处理,《城乡规划法》第64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当然,为了减少社会财富的浪费,对于某些可以采取改正措施的,对其处以罚款并通过相关程序转为合法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