纠纷诉至法院的也很多。对于补偿纠纷的处理,在审理时,如果拆迁安置合同有约定,应按照拆迁安置合同的约定来处理;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来履行的一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赔偿请求人对于通过何种方式获得赔偿具有选择权,既可以选择由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人先提起行政诉讼,之后再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就是选择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其赔偿问题。基于司法最终原则,人民法院对赔偿之诉应当依法受理并作出明确而具体的赔偿判决,保护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在当事人已经依照前述程序提出明确的赔偿请求、已经进入司法程序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不应再判决由赔偿义务机关先行作出赔偿决定,使赔偿争议又回到行政途径。...
法院判断拆迁款的所有权归属是从宅基地使用权人来判断的。如果宅基地使用权证已经从被继承人名下变更到继承人中的一个人或者数人名下,那么根据物权以登记为准的原则,拆迁补偿款应该给宅基地使用权人,即宅基地使用权证上的权利人有权与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有权取得拆迁补偿款,如果其他继承人认为该权利人将宅基地使用权从被继承人变更到自己名下的程序违法,那么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其宅基地使用权证书,如果最后法院判决撤销,那么其他继承人可以要求对于被继承人原来所占面积内的房屋以及地上附着物的拆迁补偿款依据继承法的规定予以...
一般而言,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视违法建设的具体情节作出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罚款、限期拆除、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等措施或处罚。而对于何为“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上述法律法规并无具体规定。对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第四条、第七条,若干规定第二十六条作出了进一步细化规定。应当认为,本案中海淀城管局作出被诉限拆决定符合上述规定。但上述指导意见及若干规定中的有关规定并非绝对条款,而“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从法律法规层面仍...
当事人刘占军是一个普普通通的农民,在农村从事养殖业(养猪),在自己承包的土地上建了猪舍、工房。2019年2月15日下午,武安市西寺庄乡政府在大门上贴了一张通知,说刘占军猪场所建房屋、猪舍是非法占地的违法建筑,限期三天自行拆除,否则,政府将调动公、检、法等部门强制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