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1)承包人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超越资质等级的;
(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具有法定资质的建设施工企业名义的;
(3)招标投标法规定必须招标而未招标或中标无效的;
(4)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
二、施工合同无效情形下的工程结算与修复费用承担规定:
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根据工程验收是否合格,将导致不同的处理果:
①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可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但修复后合格的,修复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③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且无法修复的,发包人可请求返还已经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
建设工程不合格的,发包人及承包人按照过错程度承担承包人返工、修理、停工、窝工损失以及因工程质量缺陷造成发包人的损失。
三、因合同无效导致的利益收缴:
对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取得的利益、出借法定资质的建设施工企业因出借行为取得的利益、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资质签订合同取得的利益,由人民法院采取民事制裁措施予以收缴。
虽然法律有明文规定,但在近年的司法实务中,人民法院予以收缴无效合同所获利益的案例非常少见,仲裁案件中几乎没有收缴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