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承包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独立经营的承包单位联合起来承包一项工程任务,由参加联合的各单位推选代表统一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共同对建设单位负责,并协调各单位之间的关系,是相对于独立承包而言的承包方式。 通常涉及技术复杂、规模巨大的工程项目。因为根据现行有关法律的规定,总承包联合体无法采用紧密型企业的联营形式,所以联合体只能享有松散型联合体的法律地位。联合体对内依照联合体协议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承担各自的责任,对外则向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一、联合体组成的法律依据
联合体也称为联营体,是企业之间为完成某一特定项目而联合成立的临时性合作组织,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实行独立核算、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均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相应能力及资质条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组成临时的、松散型的联合体,对招标人及招标项目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在中标后共同与建设单位签订总承包合同、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走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其成立及运转的主要法律依据是《民法通则》、《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等。上述法律对联合体法律特征、法律责任作出了原则性规定,是联合体的基本法律依据。
二、法律地位及责任承担
总承包联合体的法律地位指的是作为总承包主体的联合体在实施联合总承包组织管理过程中的主体性质及其相应的法律地位。
《民法通则》规定的联合体主要有两种形式:紧密型联营、松散型联营。紧密型联营(即法人型联营)指的是联营体经工商登记,成立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型企业;松散型联营指的是联营各方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各自独立经营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因为《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要求,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因此,对于新设立的、未承建过相应项目的企业而言,无法取得相应资质或者仅以低资质为准,故总承包联合体不能成为紧密型即法人型的联合体。同样,虽然2007年6月1日实施的新《合伙企业法》赋予法人联合设立合伙型法人企业的权利,但基于同样的资质要求的原因,总承包联合体也无法登记注册为法人企业,不构成合伙型企业。
因此,总承包联合体作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具有相应资质及专业能力的、为完成某项重大项目而组成的合作组织,只能享有松散型联合体的法律地位。松散型联合体不具备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法律特征,不能作为法律意义上的民事主体,不能对外签订任何合同及履行相关义务,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更不能成为《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主体。联营各方根据联合体协议的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并且对内承担协议约定的责任,对建设单位依法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