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
近年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我们扎实推进营改增试点工作。一是2012年1月1日,在上海市针对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启动了营改增试点。之后,将上海改革试点分批扩大至北京等11个省市,并在2013年8月1日,将上述试点在全国推开。二是2014年1月1日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试点,2014年6月1日将电信业纳入试点。三是2016年5月1日,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纳入试点,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四是2017年7月1日,将17%、13%、11%、6%四档税率简并至17%、11%、6%三档。
通过实施营改增,实现了增值税对货物和服务的全覆盖,对推动构建统一简洁税制和消除重复征税、拉长产业链条扩大税基、促进新动能成长和产业升级等具有一举多得的积极成效,也有效减轻了企业和个人负担。营改增试点改革,实现了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是近年来我国实施的减税规模最大的改革措施。据统计,截至2017年底,营改增已累计减税2.1万亿元。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深化税制改革。党的十九大报告作出了深化税收制度改革的总体部署。2018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了“改革完善增值税制度,按照三档并两档方向调整税率水平,重点降低制造业、交通运输等行业税率,提高小规模纳税人年销售额标准”的要求。
财政部、税务总局积极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会同有关部门对改革完善增值税有关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相关政策建议。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2018年5月1日起,实施以下深化增值税改革措施:
一是适当降低税率水平。将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税率从17%降至16%,将交通运输、建筑、基础电信服务等行业及农产品等货物的增值税税率从11%降至10%,预计全年可减税2400亿元。出台上述改革措施后,现行17%、11%、6%三档税率调整为16%、10%、6%。
二是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将工业企业和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年销售额标准由50万元和80万元上调至500万元,并在一定期限内允许已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让更多企业享受按较低征收率计税的优惠。
三是退还部分企业的留抵税额。对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研发等现代服务业符合条件的企业和电网企业在一定时期内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予以一次性退还。
实施上述三项措施,全年将减轻市场主体税负超过4000亿元,内外资企业都将同等受益。除减轻税负外,深化增值税改革,是在营改增基础上对增值税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为建立现代增值税制度、继续推进改革打下了基础。
二、关于设立国家融资担保基金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将其作为当前吸纳就业、激励创新、促进消费的重中之重,作为推动中国经济转型升级的有力引擎。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落实好支持中小微企业各项政策措施,多渠道破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李克强总理要求,扩展普惠金融业务、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国务院第二次常务会议决定,由中央财政发起、联合有意愿的金融机构共同设立国家融资担保基金。
基金首期募资不低于600亿元,采取再担保、股权投资等形式支持各省(区、市)开展融资担保业务,带动各方资金扶持小微企业、“三农”和创业创新。基金按照“政府支持、市场运作、保本微利、管控风险”的原则,以市场化方式决策、经营,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面向市场择优组建专业化的管理团队。初步测算,今后三年基金累计可支持相关担保贷款5000亿元,约占现有全国融资担保业务的四分之一,着力缓解小微企业、“三农”等普惠金融领域融资难、融资贵,支持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
设立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一是有利于支持小微企业、“三农”的发展。设立基金能够助推中小微企业成长壮大、激发创新活力,对鼓励创业创新、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具有重要意义,有利于全社会就业的稳定和经济社会发展。二是有利于更多的金融资源流向小微企业、“三农”等领域。小微企业和初创企业可抵押资产少、信用记录不足、信息不对称,影响了市场信贷投放。设立基金可以通过政府增信,有效缓解金融机构的担忧,解决中小企业贷款抵押物不够、自身信用不足的问题。三是有利于弥补市场不足。多年来我国融资担保行业成本偏高,近年来机构数量继续减少,担保规模下降,呈现“小、散、弱”的特点。设立基金能够健全我国融资担保体系,支持融资担保行业发展,降低融资担保成本。同时,有利于强化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按照国务院部署,我们正在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发增值税改革具体实施办法和相关政策文件,完善基金设立方案,将会尽快向社会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