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其明确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不适用专属管辖,而应当按照合同纠纷的一般地域管辖原则管辖。...
发包方的工作人员在原承、发包方签订的合同上,以发包方代理人的名义签署了自己的名字;发包方在领取法院诉讼文件时,开具了发包方该工作人员系“合同签订及项目负责人”的文书。现法院审理建设工程案时,一般只要是原、被告双方的工作人员,并且从事的也是与职务相关的事宜,法院都以职务行为进行认定。...
商品房经验收合格并取得交付使用批准文件,即具备交付的法定强制性条件,交付的商品房装饰、设备标准不符合约定标准的属于瑕疵交付,瑕疵交付不构成交付不能,开发商未实际履行商品房交付义务的,应承担合同违约责任。但买受人有过错的,应适当减轻开发商的责任。...
房地产律师认为,举证责任的分配与当事人的诉讼利益息息相关,与人民法院的司法公正生生相息。在诉讼过程中,举证责任的分配不是一成不变的,而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分配举证责任。...
房地产律师指出,确定工程款结算方式及数额的基本依据是双方当事人合同的相关约定,对此约定不明或者约定无效或者因履行合同的行为导致难以依照合同约定确定工程款数额则要求法官依据合同约定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予以认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低于施工成本的,无法保证工程质量,这是工程实务最基本的常识。工程质量优于合同效力,是最高院工程司法解释确认的处理无效施工合同结算的基本指导原则,也就是说,施工合同无效,工程质量合格,参照合同约定进行结算。在施工合同无效,工程质量合格的前提下,如果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低于施工成本,实际施工人请求按照施工成本进行结算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根据《招投标法》以及相关规定,所建设的工程必需履行招投标手续,但建设方与承包方在未履行招投标手续的情况下,即签订了施工合同,双方也依据此份合同实际履行。之后,为了办理开工证及备案手续,由建设方运作,用找人陪标等方式,使承包方中标,双方又签订了一份备案的施工合同。在结算时,由于两份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不同,以哪一份合同结算双方产生争议。承包方诉至法院。法院最终认为两份合同都无效,判令双方按实际履行的第一份合同结算。...
如果发包方已经授权代理人洽谈、澄清和修改项目报价、监理工程施工。则施工方基于发包方对代理人的授权,完全有理由相信代理人的意思即为发包方的意思。其代理人已经对工程质量进行确认,应视为发包方对工程质量进行了认可。在无任何其他证据证实施工方所完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情况下,不得否认工程已被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