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没有明确法律规定下,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征收不能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法规批准。集体土地的特殊性质和相应土地政策决定了它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差异。除征收审批文件外,其他土地征收程序需要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要求符合立项、规划、国民经济计划、补偿资金到位等要求。...
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如果未同时对被征收的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征收补偿,经过若干时间后,原坐落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所在区域已经被纳入城市规划区,基本实现了城镇化,此时再对原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可以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予以安置补偿。司法解释之所以作如此规定,其目的在于避免同区域内原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低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充分保障原集体土地上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在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过程中,不予补偿的未登记房屋只有两种情况:1、被城乡规划部门认定为违法建筑的未取得任何审批许可并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未登记房屋,由城乡规划部门责令限期拆除;2、超过批准使用年限的临时建筑。除此之外的未登记房屋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予以补偿或者适当补偿。...
征收程序最为重要,国家征地权的规范化也主要从征收程序着手。必须肯定,我国的征地程序制度建设已经取得了长足的进步。然而,土地征收程序的逐渐完善,却未能有效约束政府的违法征地行为,因征地纠纷引起的恶性冲突事件依旧时不时地见诸报端...
日本土地征收法律制度以《土地收用法》为中心,以《城市规划法》等特别法规定为补充,构成了一个完整的体系。征地程序分为事业认定和收用裁决两个阶段。在公共性保障方面,日本首先通过立法列举的形式限定收用适格事业,再以判断过程型司法审查方法确保了征地计划的具体公共性。这其中,“根据规划的公共性确保”理论要求在审查城市规划事业公共性的同时必须对城市规划本身进行审查。在损失补偿方面,原则上应当采取完全补偿,但法律将补偿金计算时间点提前到发布事业认定告示时,排除了开发利益,一定程度上有着适当补偿的含义。...
房屋拆迁依其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分为两种,一种是依据《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在土地征收中的拆迁,叫做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拆迁(即征地拆迁);另一种是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城市拆迁补偿安置的城市房屋拆迁...
将补偿情况纳入征收土地审批的范围,将完成大部分补偿工作作为申请征收土地的前提,必将使得地方政府更加重视补偿协商工作,制定更加合理的征收补偿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