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屋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从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对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拆迁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因国家建设需要,将已设定抵押权的房地产列入拆迁范围的,抵押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抵押权人。
2、抵押双方可以重新设定房地产抵押。
抵押人可以将自己合法取得的其他房地产或财物,重新设定抵押权,以代替被拆迁房屋上所设定的抵押权;或者以产权调换后的房屋作为抵押物重新签订抵押合同,以保障债权的实现。重新设定抵押权后,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在前一种情况下,被拆迁房屋上设定的抵押权消灭,所有权回复到完全状态,被拆迁人有权依法选择补偿方式。
3、抵押双方可以依法清理债权债务,解除抵押合同。
抵押人可以将自己已有的财产清理债权债务关系,解除抵押合同;也可以将房屋拆迁的货币补偿金清理债权债务关系。在前一种情况下,拆迁房屋设定抵押权消灭,所有权回复到完全状态,拆迁应当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被拆迁人有权依法选择补偿方式。
4、不重新设定抵押房地产,也不依法清理债务的,抵押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
5、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公布的规定期限内,抵押人与抵押权人没有重新设定抵押权,也没有依法达成清理债务协议,为保证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拆迁人在办理有关事项的证据保全后实施拆迁。
房屋拆迁补偿的分类
(一)按土地性质分类
拆迁补偿根据土地性质可以分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和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两种。
以前,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分别是由《拆迁条例》和《土地管理法》调整。城乡间两种不同的地权,适用两种不同的征收补偿制度。2011年新颁布的《征收条例》适用于城市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对于集体土地上的拆迁仍然依据《土地管理法》,这导致了同样是房屋征收与补偿,城镇与农村适用不同的法律法规,造成了立法和执法上的不公平。为了解决城乡实行不同的征收补偿制度的问题,正在修改之中的《土地管理法》,将参照《征收条例》中确立的基本原则,国有集体土地有望实现同价同权。
(二)按使用用途分类
拆迁补偿根据房屋用途可以分为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和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两种。
房屋用途取决于两个方面:一是土地的用途,它决定了房屋用途的走向;二是规划设计的用途,它决定了房屋用途的内容。“住宅”是专供居住的房屋,“商业服务用房”是从事商业和为居民生活服务所用的房屋,二者是两种完全不同用途的房屋。正是房屋的用途区别,其在设计规划上和建筑结构上还有价值产生都有所不同,因此拆迁补偿也有所不同,遂分开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