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村留用地项目的开发和管理,模式正越来越创新。
2013年,杭州市余杭区政府下发《余杭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管理实施细则》(余政办〔2013〕24号)(以下简称细则),在留用地额度申请、农转用指标安排、自主开发协议出让、土地换房产和房产折额度五个方面作出了进一步的明确,而其中关于“土地换房产”的村留用地项目,竞得人持有部分允许按最小产权单位进行预售的规定,最为惹人关注。
开创“土地换房产”模式
目前,村留用地的开发模式主要分成两类:一是村里自主开发,二是合作开发。而余杭则提出更为创新的村留用地开发模式,资金实力差或不愿出资的村可选货币化处置、土地换房产或房产折额度。
这其中,“土地换房产”模式最为引人关注,具体操作即在招拍挂中固定地价(由做地费用和规费组成),返还房产起始面积原则上不低于总建筑面积的20%,以无偿返还村(社区)房产面积为标的,返还面积最高者为土地竞得人。
这样的模式,有点类似于杭州部分土地在出让时配建一定比例的“保障房”。对此,杭州市国土资源局余杭分局的相关工作人员表示,这种模式可将留用地额度直接转化成房产,操作过程中村基本不需出资金。与此同时,也减少了开发过程中的环节和流程,是余杭接下来比较提倡的一种模式。
可按最小产权单位预售
当然,市场最为关注的,显然还是接下来的一条:即村级留用地土地换房产项目合作方所持有部分允许按最小产权单位进行预售,可对外预售部分不超过合作方持有部分的40%,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
此外,村级留用地土地换房产项目可预售部分应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进行预售资金监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向监管银行申请使用预售资金时,应先报镇街、开发区与村(社区)审核同意。
这就意味着这部分村留用地项目,将跟普通商品房项目一样,可以名正言顺地申领预售证,并正式纳入商品房买卖的管理范畴。至于预售比例,杭州市国土资源局余杭分局的相关工作人员表示,根据拿地时的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