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建筑区内入住率等达到固定的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条件时,律师可以提醒业主督促建设单位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提示业主按照相关规定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
二、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组成后,律师为筹备组提供以下法律服务:
1、筹备组工作的主要内容为:
2、确定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形式:
3、确定业主;
4、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内容;
5、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人数和产生办法,组织业主自荐或推荐产生业主委员会候选人;
6、拟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管理公约》(草案)、《业主委员会赵成》等文件
7、其他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准备的事项
8、帮助草拟或审查《业主大会会议议事规则》、《管理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等需要在大会上通过的文件
三、业主大会与业主大会会议
1、业主大会是由建筑区划内全体业主参加,依法成立的自治组织,是建筑区划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机构。
2、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召开的条件由法律法规或业主议事规则规定。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
3、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建筑区划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4、业主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业主但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经建筑区划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口数过半数的业主通过。业主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经建筑区划内专有部分建筑面积在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通过。、
5、业主人数及面积的具体计算如下:
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单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经出售单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总人数,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物权法》规定的专有部分面积和建筑物总面积,可以按照下列方式让认定:
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薄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无权登记的,暂时按照测绘机构的实际测量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际测量的,暂时按照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建筑物总面积,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6、业主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的事项:
(1)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2)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3)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4)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5)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力的其他重大事项。
7、业主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
(1)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基金;
(2)改建或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三、业主委员会
1、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从全体业主中选举产生,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业主大会负责,受全体业主监督。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2、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1)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2)代表业主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3)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4)监督管理公约的实施;
(5)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四、律师协助起草或审查《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1、《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性质是建筑物区划内业主大会活动的程序规则。
2、《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内容
(1)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
(2)业主大会的表决程序;
(3)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及任期;
(4)印章的使用和管理;
(5)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的筹集和使用。
3、《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通过、生效的原则:应经建筑物区划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才能生效。
五、律师协助起草或审查《管理公约》
1、《管理公约》的性质。其性质是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的,业主参与物业管理的权利义务及活动的行为守则。
2、《管理公约》的内容:
(1)物业的基本情况
(2)业主使用物业的方式及具体要求;
(3)业主参与本建筑区划物业管理的权利及应承担的义务;
(4)物业管理活动中各项费用的缴纳和分担方式;
(5)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方式;
(6)管理公约的修改程序、通过、生效的原则;
(7)违法公约的责任;
(8)业主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3、《管理公约》通过、生效的原则:应经建筑物区划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才能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