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4修正)
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六十一条 在涉及行政许可、登记、征收、征用和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的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
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认为行政案件的审理需以民事诉讼的裁判为依据的,可以裁定中止行政诉讼。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八条 当事人以作为房屋登记行为基础的买卖、共有、赠与、抵押、婚姻、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无效或者应当撤销为由,对房屋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先行解决民事争议,民事争议处理期间不计算在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内;已经受理的,裁定中止诉讼。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复议决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法定起诉期限的,适用前款规定。
二、相关案例
1.作为房屋登记行为基础的民事法律关系存在争议的,民事争议处理期间不计算在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内
本案要旨:行政机关的职权发生转移,继续行使该职权的继受机关为被告;作为房屋登记行为基础的民事法律关系存在争议的,当事人先行解决民事争议,民事争议处理期间不计算在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内;当行政行为重大且明显违法而无效的,民事判决可以直接宣告无效;基于生效判决既判力理论,当事人可以直接依据生效民事判决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2.当事人解决民事争议后向人民法院提起房屋登记行政案件的,有关民事争议处理期间应予以合理扣除
本案要旨:涉及房屋登记行为,在民事基础法律关系未解决的情况下,房屋登记行为正确与否,取决于民事行为是否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先解决民事争议。民事争议解决后,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计算其起诉期限时,应当将民事争议解决期限予以合理扣除。
3.被诉房屋登记行为以民事法律关系为基础,计算起诉期限时应扣除民事争议处理期间
本案要旨:审理对房屋登记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时,对于已先行解决过民事争议的案件,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之规定,将解决民事争议的期间在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内予以扣除。
三、专家观点
1.房屋登记行为涉及民行交叉的,当事人应当先行解决民事争议,民事争议处理期间不计算在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内
房屋登记行为往往涉及民行交叉问题,其本身起因源于物权登记行为中的原因区分制度。房屋已经物权登记,但纠纷引起由于房屋登记基础的买卖、共有、赠与、抵押、婚姻、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在民事基础法律关系未解决的情况下,房屋登记行为正确与否,取决于民事行为的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先解决民事争议。民事争议解决后,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涉及提起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问题,在民事争议解决期限合理扣除后计算是否超过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
公民之间、法人之间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对房屋权属争议提起民事诉讼前或者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该民事争议相关的房屋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2.当事人直接对基础民事争议提起民事诉讼,后对房屋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民事争议解决期间不计算在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内
首先,从文义上而言,该司法解释第8条包含了两点内容:一是基础民事争议存在的情况下,当事人不能先行起诉房屋登记行为;二是民事争议处理期间不计算在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内。由此,该司法解释第8条并没有排除直接提起民事诉讼后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形。
其次,从立法目的上而言,作为房屋登记行为基础的民事法律关系存在争议时,通过先行解决民事争议,再审查房屋登记行为的合法性,可以避免民事判决与行政判决发生冲突。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规定的对房屋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应当告知先行解决民事争议,体现了法院处理民事争议与行政争议交叉时的解决思路。当事人直接对基础民事争议提起民事诉讼,后对行政争议提起行政诉讼,民事争议解决期间不计算在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内,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的应有之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