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问:无偿提供房产给他人使用,增值税按视同提供租赁服务计提销项税,房产税按从租计征还是按从价计征?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规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2.问:房产租赁中,给予客户3个月免租期,是按照总租金和总月份平均分摊计算月租金从租计征计算房产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规定: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3.问:取得出租房产外墙广告位、电梯广告位收入,是否缴纳从租计征房产税?
答:单纯的墙面、立面不构成房产税征税对象,不需缴纳房产税。
知道了上述政策,在开展房产租赁业务时,一定要进行合理的筹划,比如避免免租期、分解租赁等。
来源:12366服务平台 作者:建筑财税频道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