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诉称,2012年2月18日,原、被告约定,被告将自己所有的坐落于诸暨市鸿远小区21幢4单元202室的经济适用房及492号架空层(即21幢26号架空层)一并出卖给原告,房屋价款为250000元,被告保证在2012年4月底前协助原告将房屋所有权证过户到原告名下,在房产证办好后原告付清全部房款。被告当日收取原告定金6000元及押金5000元,由被告出具收条两份。至今,被告未履约,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要求解除合同,由被告返还购房押金5000元,并双倍返还购房定金6000元,共计人民币17000元。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返还定金6000元、押金5000元,合计人民币11000元。
另查明,就涉案房屋,被告在与原告建立房屋买卖关系的同时,又与他人口头或书面约定买卖关系,致其涉嫌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并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
二、律师观点
赖绍松律师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权受法律保护。被告借用卖房之名收取原告定金6000元及押金5000元,系其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应认定涉案房屋由被告出卖给原告的约定应属无效,被告基于该无效行为取得的财产应返还给原告。
三、法院判决
法院根据律师提出的法律意见以及案件事实,认定合同无效,被告涉嫌合同诈骗已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基于合同无效对于原告所提出的双倍定金的诉求不予支持。被告应归还原告定金、押金款项1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