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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违法拆迁企业厂房案例

信息来源: 中国房地产律师网   文章编辑:木可  发布时间:2017-03-22 12:27:56  

一、基本案情

宿州市某宠物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是台商独资企业,2003年招商引资进入宿州,之后开始租地营业。2005年通过政府征地购买土地使用权并开始盖房,企业占地面积2800平方米。国土局出具证明文件因没有用地指标,所以递交办理土地证和房产证后一直未颁证。

安徽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是中外合资企业,经招商引资进入宿州,2005年通过政府征地购买土地使用权并开始盖房,企业占地面积9000平方米,本次被征收6000平方米。

2010年,宿州市某区洪河路开始拆迁,但在拆迁过程中,拆迁人认定上述企业厂房未办理房产证,因此属于违章建筑,补偿标准为厂房面积最多补偿300元/平方米,空地60元/平方米。

目前为止,拆迁人没有出示拆迁许可证,只有某区城东街道办事处2011年6月7日签发的搬迁通知书。

之后,相关部门假借村委会名义实施拆迁。但在拆迁过程中,因补偿金额无法谈妥,拆迁人威胁将强制拆迁。双方矛盾逐步激化。

二、律师分析

律师了解宿州市某宠物用品有限公司宿州市某区高铁快速路工程拆迁维权一案的委托人房屋登记、用地审批、营业损失,及拆迁人拆迁许可等基本情况。

根据以上基本案情,承办律师便着手准备调查收集相关的证据,收集证据的范围包括能够证明委托人用地合法及能够证明拆迁人拆迁违法的相关证据。

律师在全面掌握案情、充分收集证据以及深入了解《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础上,撰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和申请书向省、市、区三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申请公开与拆迁许可相关的政府信息。

在各政府部门收到信息公开申请之后,获悉本次拆迁的诸多违法事项,也明白公开相关政府信息的巨大不良后果,于是各政府没有立即公开申请事项,反而通过委托人的亲朋好友,游说委托人,间接和委托人进行密集、反复的谈判。

2011年8月3日,经多次谈判协商,双方拆迁达成和解。

根据基本事实可知,这是一起典型的未经省人民政府/国务院征地批准而违法实施拆迁的案件。既未向被拆迁人出示任何征地批准文件,也未按照合理、公平的标准进行补偿,严重侵害了被拆迁人某公司和甲公司的合法权益。

因此,通过进一步政府信息公开,可以完全判断本次拆迁存在的诸多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2011年8月2日,经委托人及承办律师的不懈努力,甲公司和拆迁人达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约定由拆迁人向甲公司按照土地和厂房面积一比一厂房安置并一次性支付补偿款10多万元,与最初的补偿标准300元/平方米相比,提高了五倍。

2011年8月3日,某公司和拆迁人达成协议,拆迁人向某公司一次性支付补偿款400多万元,折合补偿1500元/平方米,和最初补偿标准相比,亦提高了五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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