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年来,随着我国经济不断发展,我国许多地区的经济发展与项目建设都如火如荼地进行,各省市招商引资政策可谓是百花齐放,往往在土地尚未征收、建厂规划许可手续尚未办理的情况下,许多投资者便在地方政府的盛情邀请下先行投资建厂。但随着时间的推移,许多早年投资建设的厂房,因土地规划审批手续未办理,便遇到了许多问题,更有甚者甚至是直接被相关部门当做违建强拆,这种强拆合法吗?法院又是如何认定的?今天笔者通过一则最高法的判例来带大家了解一下。
一、案情简介
郑某是温州的钢材企业家,2007年郑某响应再加上的“山海协作”项目,到浙江省丽水市景宁县投资建厂,与郑某一起到本地的还有温州20余家钢材企业。郑某到丽水市后,当地政府通过“以租代征”的方式为其安排了建设用地,当地政府承诺会依据郑某的生产规模,为其落实项目用地审批手续等,并与郑某等人签署了《投资协议书》但此后一直未落实。
2015年2月,当地部门突然将郑某投资建设的钢厂认定为“违建”,几个月的时间里,包括郑某厂房在内的数十家钢材厂都被拆除。郑某不服,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在得到确认强拆违法的判决后,郑某提起了国家赔偿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虽然当地政府作出了保证投资者办理用地手续的承诺,最终没有实际履行,具有一定过错,判决对于强拆所造成的厂房损失,认定由拆迁部门承担10%的责任,企业自己承担90%的责任,最终投资数千万的厂房,仅赔了几十万。郑某不服,提起上诉,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驳回了郑某的上诉。
郑某不服,遂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
二、案件分析
地方政府在2007年实施招商引资的政策,并以《投资协议书》的方式向投资者作出承诺,这对地方经济发展和投资这而言本来是一件双赢的好事,但一直到投资者投资数千万元建厂并成功投产后,当地政府却一直未能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办理用地手续的事宜,不仅是违约行为,更是对地方政府公信力的降低。
郑某等人投资建厂,已经得到了地方政府的书面许诺,其信赖利益依法应当得到保障。且如果郑某投资建设的厂房是违建,那2007年到2015年整整8年的时间里,为何有关部门没有进行查处?为何郑某又得到了地方政府颁发的“先进集体”、“A级守信单位”、“明星企业”等荣誉?说到底,之所以地方政府将郑某的房屋当做违建强拆,本质上就是为了少给、乃至不给郑某其应得的合法补偿。
综合来看,郑某在本案中没有任何过错,如果地方政府对厂房所占地块另有其他用途,那么也应当及时与郑某协商,为其另行审批建厂地块并支付相应的搬迁费用,或者足额对郑某的厂房进行补偿,而不应当直接强拆郑某的厂房、之后还不给补偿。一审、二审法院未对上述事实进行认定,甚至认为郑某厂房被强拆,郑某的过错占到90%,这可谓是荒谬至极的,地方政府应当对郑某因厂房被强拆的损失,进行全面的国家赔偿。
三、省高院裁判
郑某的再审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
1.本案由本院提审;
2.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四、案件总结
因地方政府招商引资而来投资建厂,如果后续遇到了征地拆迁,那么地方政府理应对投资者建设的厂房依法进行全额补偿,投资者的信赖利益是值得法律保护的,否则招商引资时以各种承诺先把投资者吸引过来,随后征地拆迁又能够以“拆违建”的名义随意赶走投资者,这既不符合法律规定,也严重违背了征地拆迁的法律原则。
征地拆迁维权,是一个复杂系统的工程,不仅要关注各种维权程序的期限问题,还要对提起何种法律程序进行仔细甄选。如果您在征地拆迁方面有法律问题,可以私信留言,及时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