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责任是法治国家的重要原则,体现了一个国家的理性精神和道义担当。国家需要对自身的行为承担起责任,从侵权责任法的角度来看,一个整体的趋势是在范围、标准、责任承担方式上越来越扩大和多元;以国家及公职人员违法行为为要件的赔偿责任是国家责任的最初实践形态。从中世纪最开始流行的“国王不能为非”,到自由法治国时代发展出来的“雇主赔偿责任”,再到完全吸收公职人员职务侵权行为的“代位赔偿责任”,乃至适应新的时代条件发展出的国家救助、国家补偿、国家预防义务、国家安全保障等一系列更广泛和深刻的责任体系,国家责任日益成为一个超越侵权责任规范体系的基础性概念,成为以维护人的尊严为价值核心的深刻的国家承诺。
党的十九大做出了“中国进入新时代”的重要政治判断。新时代既是社会主要矛盾发生重大转变的时代,也是中国迈向强国复兴、对法治国家建设提出更高更多要求的时代。对于国家责任的法学研究来说,这不仅意味着我们需要继续完善传统的以国家赔偿责任为核心的课题,更要因应时代变化,在新的国家哲学、社会经济发展条件和法学自身转型的背景下,明确新的研究主题,并作出积极的理论贡献。我以为,新时代国家责任理论的研究主题至少围绕如下方面展开:
第一,在既有的宪法法律理论和规范框架里思考新问题。
国家侵权引起责任承担,并通过法律填补损失,这是法治的基本要求。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随后颁行的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进一步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将国家责任放置在民事责任的框架下。
1995年颁布的国家赔偿法确立了独立的、公法上的国家赔偿责任,全面建构了国家赔偿的构成要件、范围、程序、责任承担方式与标准等问题。新的民法总则第九十七、九十八条明确了“机关法人”的概念及民法上的权利义务主体地位。由此,我们已经有了较为完整的国家责任的二元理论与规范体系。但是,新时代仍然需要对这个体系的内容做进一步思考。
例如,国家赔偿责任除了独立责任,可不可以也是一种补充责任?在民事侵权主体不明确或大规模侵权行为致害无法有效填补损失的情况下,国家可以考虑作为补充责任主体而存在,设立专门的赔偿基金实现对受害人的充分救济和损失填补。又如,国家赔偿责任是否一定以发生实际损害后果为构成要件?
现实生活中由于国家致害行为导致当事人合法预期利益损害的情况时有发生,现行国家赔偿法仅仅以实际损害作为赔偿构成要件,也不利于充分保障人民合法权益。因此,我们需要完善既有的理论和规范框架,在既有的框架里思考新的问题。
第二,构建一个以赔偿为核心、兼顾补偿、救助、保障、预防等重要方面的新的国家责任体系。
新时代确立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以人民为中心”意味着国家责任不仅仅是一种侵权责任,更要求国家肩负起对人民全面的生存照顾的责任,为人民美好生活的实现提出更好的制度安排。国家责任应该成为一种托底责任,当市场和社会失灵的时候,国家必须更加积极有为,为此需要我们将研究视野扩展到国家在资源分配中的补偿责任,对于弱势群众的救助责任,面对风险社会建立起预防责任,对于公共服务体系建立起基本的社会安全保障责任体系。
第三,应对风险社会的挑战,扩展国家承担责任的方式。
中国正日益步入风险社会,很多时候,社会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不再绝对确定,这个时候国家要从“危险消除”责任转向“风险预防”责任,国家承担责任的方式不是事后填补损失,而是必须未雨绸缪,建立起风险评估—风险交流—风险管理的过程责任,要做更多“风险点分析与控制”的工作,国家责任的承担方式也将由传统的金钱赔偿向更有效地履行职责这个角度和思维转变。尤其是在以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为代表的新技术革命浪潮下,技术在改变社会、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在制造新的风险,尤其是信息自决、隐私权保护,需要国家在风险预防方面承担起更大的监管、预防责任。
国家责任是一个跨越宪法和部门法、公法和私法理论与实践的综合性话题,它既是法治国家的内在要求,是中国在新时代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然要不断强化的主题,也是“以人民为中心”的深刻政治承诺的必然体现。同时,在新时代,它也日益成为一个跨学科研究的领域,我们应该从中国的实践出发,贡献这个研究领域的中国概念、中国理论和中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