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公司股权转让与作为公司资产的土地使用权转让为两个独立的法律关系,现行法律并无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禁止以转让房地产项目公司股权形式实现土地使用权或房地产项目转让的目的。
案情简介
一、薛惠玶委托陆阿生收购并且代持明恒公司85%股权,后陆阿生与边界公司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将明恒公司85%股权转让给边界公司。
二、薛惠玶向江苏高院起诉,主张其为明恒公司股权的实际出资人,但陆阿生却以股权所有人身份,将案涉股权转让给边界公司;陆阿生故意以转让项目公司股权的形式,变相转让土地使用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房屋建设工程在没有完成开发投资总额25%以上的,不得转让”等规定。故请求:确认陆阿生与边界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陆阿生办理股权回转登记,明恒公司配合;陆阿生、边界公司向薛惠玶共同连带承担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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