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可读性(Readability)是指文本易于阅读和理解的程度或性质。法律可读性就是指法律条文易于阅读和理解的程度。法律的可读性对我国的法治建设具有重要作用,因为法治就是依法治国,法律是治国的基础,这就要求法律所表达的法律规范必然为社会民众所理解,因为只有理解了才能接受、遵守,法治才能实现。可见,法律的可读性是法治中国的必然要求,对法律的载体立法语言进行可读性研究是很有必要和很有现实意义的。
在立法语言中,连词起着重要的作用。法律主要是规定所享受的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其间涉及到很多复杂的法律关系,因此在语言上必然要求严谨、逻辑性强。而连词就是表达逻辑关系的重要虚词,自然在表达法律规范上起到重要作用。
“或者”是立法语言中最引人注意的连词,因为“或者”是我国法律条文中使用频率最高的连词,而且和日常语言的连词“或者”在使用上的差异较大,如下例:
(1)常常影响你的很少是全面性的,可能某本书的一句话,或者某本书的一个故事,它会影响你的一生。(《李敖对话录》)
(2)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修正]第五十九条)
例(1 )(2)分别来自日常语言和法律条文,很明显,两例在理解难度上有着巨大的差别。例(1)只出现了一个“或者”,而且“或者”连接的对象很清楚——“某本书的一句话”和“某本书的一个故事”,整句话的理解很简单、清晰。可例(2)出现了两个“或者”,而且“或者”连接的对象难以确定,容易引起歧义,这些都直接影响了读者对法律条文的理解。
为此,本文将基于语料库对立法语言中的“或者”进行全面考察,并且通过和日常语言中的“或者”进行对比来反映“或者”在我国法律中的使用状况,在此基础上力图揭示我国法律在可读性方面的现状及存在问题,最后提出相应的建议。
二、立法语言中连词“或者”的使用考察
连词“或者”最主要的用法就是连接两项或多项语言成分构成并列词组,并进一步和其他语言成分构成“或者”语句。因此从可读性的角度来看,连词“或者”对文本理解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①“或者”在文本的出现频率
②“或者”词组内部的复杂程度
③“或者”词组对“或者”语句复杂程度的影响
因此,本文也将从以上三个方面对立法语言中的“或者”进行考察,具体的方法:基于语料库对立法语言和日常语言的连词“或者”进行考察和对比,从对比中突显立法语言中“或者”的使用状况。
至于语料库,本文选取了2014年新修订的9部法律建立了法律语料库,共106,436字,用于反映立法语言的情况;选取了4篇对话建立了对话语料库,共119,157字,用于反映日常语言的情况。
2.1 连词“或者”出现频率的考察
词的重要性通常会随着它在文本中出现的次数而增加,因此词的出现频率(又称“词频”)是考察词用法的一个重要方面。连词“或者”在法律语料库和对话语料库中的出现频率具体如下表:
表1 “或者”出现频率的统计结果
语料库规模(字) | “或者”的出现次数 | “或者”的出现频率(‰) | |
法律语料库 | 106,436 | 687 | 6.455 |
对话语料库 | 119,157 | 26 | 0.218 |
从表1可看出,连词“或者”在对话语料库中的出现频率为0.218‰,而在法律语料库中的出现频率却高达6.455‰,几乎是对话语料库的30倍。这充分体现了连词“或者”在法律中占有相当重要的作用,其使用必然会影响法律条文的表达,也会影响法律条文的可读性。可以说,“或者”是法律可读性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2.2 “或者”词组的内部考察
“或者”词组是由连词“或者”及其连接对象构成的,因而其复杂程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或者”所连接对象的复杂程度。下面本文将从数量、长度、结构层次三方面来考察“或者”的连接对象。
2.2.1 “或者”连接对象的数量
本文对法律语料库和对话语料库中“或者”连接对象的数量进行了统计,结果如下:
表2 “或者”连接对象数量的统计结果
两项 | 三项 | 四项 | 五项 | 七项 | 总计 | |
法律语料库 | 552(82.76%) | 96(14.39%) | 12(1.80%) | 6(0.90%) | 1(0.15%) | 667(100%) |
对话语料库 | 22(95.65%) | 1(4.35%) | — | — | — | — |
从表2可看出,法律语料库中的连词“或者”大部分只连接两项对象,比例为82.75%;小部分连接三项对象,占14.39%;连接三项以上对象的“或者”较少,一共约占3%。对话语料库中的连词“或者”绝大部分都只连接两项对象,比例高达95.65%;连接两项以上对象的“或者”极少,只有4.35%的“或者”连接了三项对象,没有“或者”连接三项以上的对象。
根据上面的对比,我们可以看出立法语言中的连词“或者”在连接对象的数量方面更为复杂,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立法语言中连词“或者”连接对象的数量最多可达到七项,而日常语言中的“或者”连接对象一般最多只有三项,如:
(3)(七)对人民法院审判人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协助调查和执行的人员【恐吓、侮辱、诽谤、诬陷、殴打、围攻或者打击报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4修正]第五十九条)
(4)第一步你要学习,然后再加上自己去实践,【或者是做实验或者去实践,或者去做调查研究】。
第二,立法语言中连词“或者”连接对象三项及以上的比例并不算低,几乎占了20%;而日常语言中的则只占4.35%。如果考虑到“或者”在立法语言的出现频率,两者之间的差异更加显著。
简而言之,立法语言中连词“或者”连接对象多的比例和用例都不少,这自然也增加了“或者”词组内部的复杂程度。
2.2.2 “或者”连接对象的长度
复杂语言成分的长度通常会比简单语言成分的长度更加长些,因此本文对“或者”连接对象的长度进行了比例统计,结果如下:
表3 “或者”连接对象长度的统计结果
长度(字) | 1~5 | 6~10 | 11~15 | 16~20 | 21~25 | 26以上 | 总计 |
法律语料库 | 57.52% | 17.70% | 10.62% | 7.96% | 3.98% | 2.21% | 100.00% |
对话语料库 | 44.68% | 27.66% | 10.64% | 10.64% | —— | 6.38% | 100.00% |
从表3可看出,法律语料库中“或者”连接对象的比例总体上随着长度的增加而逐渐下降;比例最高的长度是1~5字,占57.52%;次之的是6~10字,占17.70%;最少的是26字以上的,只占2.21%。对话语料库中“或者”连接对象长度的分布则相对灵活些,没有很强的规律性;比例最高的长度也是1~5字,占44.68%;6~10字的次之,占27.66%;11~15、16~20字的比例一样,均为10.64%;21~25字的用例没有发现;26字以上的占6.38%。
结合“或者”的出现频率来看表3的统计结果,我们可发现,立法语言中“或者”连接对象的长度总体来说还是比日常语言的复杂得多,因为尽管“或者”的短连接对象占了一半,但长连接对象的用例并不少,超长连接对象的用例也有一小部分,如下例:
(5)违反本法规定,【不具备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或者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不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要求的技术标准的作业设备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2014修正] 第三十九条)
在例(5)中,“或者”有两项连接对象,长度分别为36和37字。线性长度的增加暗含着内部层次的复杂,上例中“或者”连接对象的内部层次划分以及理解都不是件容易的事。
2.2.3 “或者”连接对象的内部结构层次
语言成分都是横向、纵向的统一体。前文从横向线性长度对“或者”连接对象进行了考察,下面我们从纵向结构层次来进一步考察。从纵向的结构层次来看,不同语言成分存在层次差异,层次越多,结构就越复杂,反之则简单。
一般而言,当一个语言成分的层次只有1~2层时,语言成分的层次是很清楚的,理解也很轻松,如“出现频率”、“共同享有和行使”;当一个语言成分的层次增加到3~4层时,文本理解过程的处理增多,理解难度也加大,如“经该国政府同意的”;当一个语言成分的层次达到5层及以上时,该成分的理解需要经过细致的分析才行,理解难度很大,如“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因此本文也将从以上三个等级来考察“或者”连接对象的内部结构层次,具体的统计结果如下:
表4 “或者”连接对象的内部结构层次统计结果
层次 | 1~2层 | 3~4层 | 5层及以上 | 总计 |
法律语料库 | 61.54% | 27.35% | 11.11% | 100.00% |
对话语料库 | 57.45% | 36.17% | 6.38% | 100.00% |
从表4可看到,对话语料库中“或者”连接对象的内部结构层次最多就是1~2层,占57.45%;3~4层的连接对象比例下降,为36.17%;5层及以上的比例较低,只占6.38%。而法律语料库中,“或者”连接对象的内部结构层次也是1~2层的最多,占61.54%;3~4层的次之,占27.35%;5层及以上的也是最少,但比例不低,占11.11%,加上“或者”极高的出现频率,该范围的用例并不少。可见,立法语言中连词“或者”的连接对象在内部结构层次方面是相当复杂的。
值得一提的是,立法语言中“或者”的连接对象除了在内部结构层次显示出其复杂程度之外,其内嵌的并列结构也充分体现了“或者”词组的复杂程度。连词“或者”本身构成了一个并列词组,如果连接对象包括并列结构,这就意味着不同层次的并列结构形成了内嵌关系。这种内嵌关系在日常语言中出现的频率并不高,在对话语料库中出现的频率只有5.26%。但这种内嵌关系在立法语言中经常出现,在法律语料库中出现的频率高达15.84%,更有甚者,“或者”的连接对象中包含着另外一个“或者”词组,如下例:
(6)【违反本法规定拨付预算支出资金,办理预算收入收纳、划分、留解、退付,或者1违反本法规定冻结、动用<国库库款或者2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国库库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14修正]第九十三条)
在例(6)中,“或者1”后一项的连接对象中包括了“或者2”,这不但使得“或者1”连接对象长度增加,也增加了对“或者1”连接对象边界确定的难度,实际上更容易引起“或者”词组的歧义。
简而言之,立法语言中“或者”的连接对象,其内部结构层次不仅更为复杂,而且引起歧义的可能性也更大。
2.3 “或者”词组的外部考察
句子是文本理解的基本单位。“或者”词组作为“或者”语句中不可缺少的组成成分,它在“或者”语句中的出现情况以及所充当的句法功能也能影响文本的理解及可读性。
2.3.1 “或者”在“或者”语句中的出现次数
本文对法律语料库和对话语料库中的所有“或者”语句进行考察,全面统计了“或者”在“或者”语句中的出现次数,统计结果如下:
表5“或者”在“或者”语句中的出现次数
出现次数 | 一次 | 两次 | 三次 | 四次 | 五次 | 总计 |
法律语料库 | 410(77.1%) | 100(18.8%) | 15(2.8%) | 6(1.1%) | 1(0.2%) | 532(100%) |
对话语料库 | 19(86.4%) | 2(9.1%) | 1(4.5%) | —— | —— | 22(100%) |
从表5可看出,对话语料库中的“或者”语句绝大部分都只出现一次“或者”,只有3个用例出现的“或者”超过了一次,最多也就出现了三次“或者”。但在法律语料库中,出现一次“或者”的“或者”语句虽说也是最多的,但只占77.1%;出现两次“或者”的占18.8%;出现三次及以上的也占了约4%,最多同一“或者”语句中出现了五次“或者”。出现次数最多的用例分别如下:
(7)第一步你要学习,然后再加上自己去实践,【或者是做实验或者去实践,或者去做调查研究】。
(8)【证券公司或者1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违反规定,【拒不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或者2提供>经营管理信息和资料,或者3报送、提供的经营管理信息和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4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暂停或者5撤销】证券公司相关业务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修正] 第二百二十二条)
两例分别来自对话语料库和法律语料库。在例(7),尽管有三个“或者”共现,但它们的连接对象都是处于同一层次的,这在刘清平(2011)中被称为连词“或者”配套式的使用方法,即使用多个“或者”进行连接三项及以上的对象。而在例(8),一共有5个“或者”共现,而且它们连接的对象各不相同,更为复杂的是这5个“或者”之间还存在内嵌的关系。
从上面的比较来看,立法语言中的“或者”不但出现频率高,其在句子中的使用也更为复杂,因为在同一句子“或者”出现的次数越多,说明其用以连接的对象越多,而且还在同一句子中,不同连接对象之间的关系也会更加的错综复杂。
2.3.2 “或者”词组外部功能的考察及比较
对于词组而言,充当一定的句子成分是其主要的外部功能。句子有六大成分:主语、谓语、宾语、补语、定语、状语。“或者”词组作补语的用例在法律语料库和对话语料库都没有出现,作其它五大句子成分的统计结果如下:
表6 “或者”词组的句法功能统计
主语 | 谓语 | 宾语 | 定语 | 状语 | 总计 | |
法律语料库 | 36.74% | 19.07% | 13.49% | 14.42% | 16.28% | 100.00% |
对话语料库 | 8.33% | 37.50% | 41.67% | 8.33% | 4.17% | 100.00% |
从表6可看出,“或者”词组在法律语料库最经常充当主语,占36.74%;做修饰语(定语和状语)的比例也不低,共占30%左右。“或者”词组在对话语料库中则最经常充当谓语和宾语,比例分别为37.50%、41.67%;充当其他句子成分的比例都比较低。
2.4 立法语言中连词“或者”的使用现状小结
前文对法律语料库和对话语料库中的“或者”进行了多角度、多方面的比较,从比较中我们可以发现立法语言中的连词“或者”具有以下使用特点:
①出现频率高
②同一句子中多个“或者”的共现频率高
③“或者”词组长度不短、内部结构层次复杂、不同层次的并列结构内嵌比例不低
④“或者”词组的外部功能多样
总的来说,立法语言中“或者”的使用和日常语言的有着巨大的差异。
三、立法语言中的“或者”与我国法律的可读性
3.1 立法语言中的“或者”对法律可读性的影响
上文提到连词“或者”在立法语言中的出现频率极高,约为日常语言的30倍,从这可看出,立法语言中的“或者”对法律可读性的影响是不言而喻的,突出的影响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立法语言中的“或者”共现频率高,这将更加难以确定每一“或者”连接对象的边界,同时对不同“或者”之间关系的理解更难,最终将会增加所在法律条文的理解难度,同时更加容易引起歧义。上例(8)就充分体现了这点。
第二,立法语言中“或者”词组内部的层次过于复杂,整个词组理解的难度就会增加,法律条文理解的难度自然也会加大。
第三,立法语言中不同层次并列结构的内嵌过多,不同层次之间的切分难度将会增加,文本理解的难度也会增加。
第四,立法语言中“或者”词组充当修饰语的比例较高,加之“或者”词组的内部结构也较为复杂,这意味着“或者”词组内外结构结合起来将会对法律可读性产生更大的影响。如例(9):
(9)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1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2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3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4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5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修订]第三条)
在例(9),“或者”词组内部的语法结构层次并不算特别复杂,但和句中其他语言成分进行进一步的组合时对句子的可读性产生了很大影响。例(9)的句子可紧缩为“证明商标是指……的标志”,句中的5个“或者”词组都是充当“标志”的定语,不同“或者”词组之间还存在定中关系,“或者4”词组就是“或者5”词组的定语。可见,立法语言中“或者”词组内外部结构的组合更为复杂,这对法律条文的可读性也产生很大影响。
第五,立法语言中的“或者”词组长度不短,而且“或者”词组充当定语的比例高达14.42%,这使得法律条文中出现了不少长定语、甚至是超长定语,降低了我国法律的可读性。上例(9)中“标志”的定语就达到了93字,句子理解的难度可想而知。
总的来说,立法语言中的“或者”使得我国法律条文的结构更加复杂、层次更多、不同成分之间的边界更加难以确定、也更容易引起歧义,和日常语言的差异更加突出,最终大大降低了我国法律的可读性。
3.2 立法语言中“或者”使用的原因探析
立法语言中的“或者”为何会在那么多方面都影响了我国法律的可读性?笔者认为原因有三:
第一,立法语言中的连词“或者”在使用上并不明确、统一。
立法语言中的连词“或者”被普遍认为是表选择关系的连接,除了“或者”之外,立法语言中还经常使用顿号来表示选择关系的连接,但两者的用法在立法语言中处于相互交织的状态。如下两例:
(10)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4年修正]第四十九条)
(1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修正]第十条第一款)
例(10)中括号内的顿号和“或者”都是用于表示同一层次的选择关系。但例(11)中顿号和“或者”的连接就不在同一层次了:括号中“或者”的连接对象为“特定地点的名称”和“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其中一个连接对象内部使用顿号表示进一步的选择关系;但与此同时,划线的两部分也是使用顿号表示另外一个层次的选择关系,该层次在“或者”词组之上。
从上面两例可看出,立法语言中的连词“或者”和顿号尽管都是表示选择关系,但之间的分工并不明确,“或者”的使用也就存在不明确、前后不统一的状况。但立法语言作为一种规范性很强的公文语体,其语言必然要求准确、明确、逻辑性强,“或者”目前的这种使用现状不符合立法语言的本质要求,也必然影响法律的可读性。
第二,立法语言中的“或者”是连词“或者”和“或”的糅合。
自建国以来,我国法律条文中就很少出现连词“或”,而且一般都是建国早期发布的法律里才会出现连词“或”,这些连词“或”有些还随着法律的进一步修订而消失了,我国后来发布的法律里从没有出现连词“或”,例如2013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里没有一个连词“或”,但出现了127个“或者”。可见,在我国的立法语言中,连词“或”是有意识地被排除在外了,连词“或”的表达都由连词“或者”来承担。
这一举措的本意是好的。立法语言要追求准确、明确、严谨,语言形式和表达内容的一一对应是最为理想的状态。而连词“或者”和“或”在现代汉语中通常被认为意义是相同的,既然如何,立法语言中就没必然同时使用意义相同的两个词,保留其一符合立法语言的要求。
但实际上,连词“或者”和“或”在意义和用法上都是有细微差别的,立法语言中两者不同的意义和使用都集中投射“或者”上,这就使得立法语言中的“或者”在使用上显得更为复杂,立法语言的理解难度也增加了,法律的可读性就降低了。
第三,立法语言中“或者”的使用有一部分是由于法律条文的移植而造成的。
我国法律在很长一段时间里都对西方法律进行了大量的主动移植。当然,一定的法律移植可以提高立法效率、节约立法成本,但同时我们也要注意到另外一个方面,那就是法律的本土化,这其中就包括法律语言的本土化。
从立法语言的“或者”我们可以看出,我国立法文本中有很多并不符合汉语的表达习惯,“或者”语句中出现的超长定语就是其中的典型例子。这种表达方式不仅仅是法律领域的特点使然,更多的是受到西方法律表达方式的影响。但对于西方法律而言,西方语言中有着明显的、具有形态标记的衔接手段,超长定语、层次的复杂在它们语言中都可以得到一定程度的消解;但对于我国的法律而言,汉语的表达更多的是注重意合,显性衔接手段较少,简单的法律移植就会降低我国法律的可读性。
3.3 基于可读性的立法语言“或者”使用建议
根据上面的原因分析,笔者认为立法语言的“或者”可以从以下三方面来改善所在法律条文的可读性:
第一,明确连词“或者”的使用层次,也就是通过立法技术对“或者”的使用进行规范,在立法语言中建立连接层次明确的连词体系;
第二,对超长定语采用其他形式进行表达,比如使用多个小句来阐述不同的定语;
第三,对内嵌结构进行修改,特别是容易引起歧义的内嵌结构。
以上我们对立法语言中的连词“或者”进行了全面梳理,总结了其使用现状,揭示了“或者”对法律可读性的影响,并提出了提高法律可读性的具体建议。但法律可读性的提高最根本的就要依靠思维和理念的变化,这就要求立法者要根植于我国的司法现状、对我国语言有充分的了解和熟练的运用技能才行。
文章来源:法治与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