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人们的法律意识普遍增强了。作为一名消费者,当自身权益受到损害,他的第一反应就是拿起法律武器进行维权。然而问题在于,“法律武器”虽然拿起来了,但如何使用它,尤其是如何让它使起来顺手、得劲,许多人并不懂。不懂怎么办?那就要靠别人了,这个别人是谁?是所有利益相关者。明白了这一点,集体维权这种维权方式就应运而生了。
“人多力量大”,是人们对集体维权最直观的印象和对其认可的最初依据。其实,真正让集体维权获得生命力的最根本原因,是这种维权方式能降低维权成本,提高维权成功的可能性。集体维权的“人多”,事实上并不能形成法律上的“势重”,而只能让参与维权者的维权投入因多人平摊而减少。权益受损及共同承担“受损”的一致性,使大家能够走到一起,这是集体维权形成的基础。当然,集体维权“力量大”的直观,毕竟也是相对于单一力量弱小这一现实的。而且,单一维权行动没有分工,很难持续进行。
就维权实践看,集体维权的实际效果并不与“人多”正相关,而要真正体现“力量大”(即成功概率高),则需要对人数进行限制,使其保持在合理数量之内。法律界人士一般认为,集体维权参与人数太少(低于权益受损总人数的3%)时,几乎不会有效果,因为人少势弱,不足以震慑对手,还很容易招致对手打击,或者被对手轻易收买;而人数一旦超过一半,效果也会极差,因为虽然人多会给对手造成压力,但人多事杂,意见难统一,很容易产生内讧,造成内部瓦解。比较理想的维权集体的人数应为权益受损总人数的10%~30%,一方面,这个人数相对来说还是不少的,有足够的威慑力和代表性;另一方面,这个人数还没有多到让对手感觉难以承担的程度。只要在对手的赔偿能力之内,问题就好解决。
参与集体维权的人数还有一个“天然”的限制,即基于自利天性,一定有部分人不愿意为维权付出代价,他们只想沾别人的光,搭集体维权的便车,而这一部分人必须要被剔除。也就是说,保持维权的成功机率和最佳受益结果,就要建立一种反搭便车机制。这一机制应具有这样一些特点:一是必须有保密制度,让所有意图搭便车者无法获知维权的进程、结果及赔付情况,以保证维权的成功几率;二是必须付费,让权益收获与维权付出挂钩,体现维权本身的价值属性;三是必须建立内部报酬制度,以激励为维权多出力者。只有把维权行动当做一项只有付出才有回报的劳动或工作,而不是占便宜的事,集体维权才能最终收到成效并长久地维持下去。
事实上,在集体维权上出现搭便车心理,这与当遇到权益受损一些消费者通常会选择自认倒霉的心理是一致的,它们是一枚硬币的两面,同是我国消费者权益意识不成熟的表现。我们知道,法律本身并不承担诉讼成本,不管是单个消费者维权还是集体维权,不付出代价显然是不行的。不明白这一点,是消费者缺乏法律常识和理性,明白这一点而不愿付诸行动,则暴露一些消费者对法律尚存不信任和不尊重,而这才是我们集体诉讼缺失的根本原因。
尽管如此,我国消费者的维权意识还是已经有了长足进步,只是还需要进一步提升。而获得提升的一个重要途径就是让集体维权变得通行起来,这需要多方面的努力,特别是消费者组织要发挥积极作用。不管是政府的还是民间的,只有消费者组织有所行动,把维权意识、维权形式、维权机构结合在一起,才能更好地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我们法律环境才会因此而越来越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