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个人组织A(由三人组成)与房地产开发公司B签订协议如下:A以B公司的名义开发C项目,上交挂靠费3万元;A单独设置账簿,独立核算,并按项目单独以B公司的名义申报税款,但所有应缴的税款、规费、负债等全部由A承担。在实际操作中C项目所有的收入及费用均未在B公司的账务中反映,由A单独设置保管账簿反映。现在C项目已经开发完毕,A申请清算。那么,能否把个人组织A当成独立的纳税人来对待?
另外,A反映的账面利润为110万元,A未提供三人之间的分配协议。A以借入资金的形式投资了500万元,三人分别以20%、30%、50%的比例借入。请问:如把A当成独立的纳税人对待,因为清算后该项目就不存在了,所以相当于注销了,A的未分配利润(实际上应是分配到个人去了的)是否按比例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组织A挂靠房地产公司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上交一定比例的管理费,开发房地产项目C的经营成果全部归个人所有。这种挂靠行为,实质上是A对房地产公司的一种承租、承包经营行为。在这种挂靠经营方式中,个人组织必须以被挂靠的房地产公司名义从事开发经营活动,不具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不符合《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规定的独立纳税人条件,因而,A不是独立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承包人或者承租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对企事业单位实行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取得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79号)规定,(一)企业实行个人承包、承租经营后,如果工商登记仍为企业的,不管其分配方式如何,均应先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承包经营、承租经营者按照承包、承租经营合同(协议)规定取得的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为:(1)承包、承租人对企业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仅是按合同(协议)规定取得一定所得的,其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适用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2)承包、承租人按合同(协议)的规定只向发包、出租方交纳一定费用后,企业经营成果归其所有的,承包、承租人取得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征税。(二)企业实行个人承包、承租经营后,如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工商户的,应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不再征收企业所得税。(三)企业实行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后,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并依据《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自行确定征收方式。关于个人所得税方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395号)进一步明确解释,企业在职职工对企业下属部门实行自筹资金、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承包和承租经营方式,虽不是对整个企业的承包、承租经营,但其承包和经营的方式基本与上述规定(国税发[1994]179号)文件规定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相同。为公平税负,合理负担,对在职职工从事承包、承租经营取得的所得,应比照“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税法规定,C项目的纳税人是房地产公司,该项目所得应并入房地产公司的其他所得一并按照税法规定纳税。个人组织A在开发C项目中取得的净所得110万元属于承租承包经营所得,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纳税。如果纳税人拒不提供具体的分配数额纳税资料,或者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按照合理的方法核定承包者之间的分配数额,据此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