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分割
公房是指政府、国有单位或集体单位分配给职工,租金按照政府规定的标准收取的居住房屋。公房分为国有房屋和集体所有的房屋,其中主要是国有房屋。按管理部门的不同,国有房屋的租赁分为直管公房(统管公房)租赁和自管公房(非统管公房)的租赁,前者指由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直接管理的公房的租赁,后者指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企业等自行管理的公房的租赁。享有部分产权的,即按标准价购买的房屋不再具有公房性质,应属于单位与职工按份共有。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第二条的规定,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双方均可承租:
(一)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
(二)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
(三)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
(四)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
(五)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可以看出,《解答》是将夫妻一方婚前的公房承租权在具备一定条件之后转化为夫妻共同承租权。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此时,一方婚前取得的仅是承租权而非产权,房屋是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婚后一方承租的公房分割
婚后由一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离婚时,双方均有承租权,这是因为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公房承租的确立时间应以租赁关系的有效建立为准,租赁协议或划扣租金的单据与事实租赁关系的建立时间不一致的,以在先的为准。
对于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双方均主张承租权且协商不成的,如其面积较大能够隔开分室居住使用的,可由双方分别租住;也可以另调房屋分别租住或由承租方给另一方解决住房。需确定承租一方时,应依照以下原则来处理:
(一)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
(二)男女双方在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
(三)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
(四)照顾无过错一方;
(五)征求单位意见。
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而由一方承租的,承租方应对另一方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