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工程项目未经验收,发包方擅自使用以后,是否能够免除承包人的保修责任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规定: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
依据这条规定,未经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视为发包方放弃了提出工程质量异议的权利,这种权利的放弃不仅及于工程验收阶段,而且及于工程保修阶段。也就是说,只要是发包人未经验收擅自使用的,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种不与支持,是从擅自使用开始,面向未来,没有时间限制,不论何时提出均不予支持。因此,发包人未经验收,擅自使用建设工程的,也就免除了承包人的保修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