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向张某借款15万元逾期不还,张某诉至法院,法院判决李某偿还,而李某一直未履行,张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查,李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此后不久,李某的父亲去世,其名下的一套住房正在拆迁,张某要求执行李某继承的该房屋拆迁补偿款部分,但李某表示其放弃继承。那么法院能否强制执行李某应该继承的财产?
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李某法定继承遗产部分。
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6条规定:“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使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本案中,李某及其同胞兄妹作为法定继承人,均享有该房屋部分所有权。因李某无财产可供执行,李某放弃继承的行为导致其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所以其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我国 《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很显然,该案中李某放弃继承权,是无偿转让自己既得财产的行为,属于恶意规避债务,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使得债权人的债权难以实现,张某可以行使撤销权,请求法院撤销李某放弃继承的行为。因此,法院可以对李某法定继承遗产部分进行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