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11年3月2日,陈某与王某、李某、中介公司签订代理合同一份,约定王某、李某将某房屋转让给陈某,房屋总价款为6780000元。合同载明王某、李某对该房屋的所处位置、权属、用途、环境、建筑年代、性质及内部设施(含设备)情况均已了解。3月16日,王某、李某、陈某三方签订房屋转让合同一份,约定房屋总价款为6780000元,付款方式为首付2750000元,其余申请银行商业贷款。合同签订后,陈某按约支付了首付款2750000元,并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一份,约定贷款金额为4030000元,贷款期限为2011年4月10日至2031年4月10日止,还贷方式为按月分期偿还贷款本息,具体还款金额和还款日根据还款计划表确认。事后,陈某支付了全部房款,取得了涉案房屋的产权证,花费了税费707520元、中介费122040元,办理三证费用11964.60元,共计841524.60元,并按照贷款合同的约定按月支付房屋按揭贷款本息。陈某与王某、李某约定涉案房屋买卖过程中产生的所有税费、办证手续费、中介费等费用均由陈某支付。在涉案房屋交易过程中,陈某向第三人借款780000元,现已归还500000元。2003年8月15日,涉案房屋内曾发生凶杀案,当时在此居住的三人被杀害。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从事民事法律行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尊重社会公德。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过程中,房屋买卖双方均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而且房屋买卖系日常生活中具有重大影响的交易事件,按照民间习俗,房屋内发生重大凶杀案件会被认定为不吉利因素,该房屋会因此发生贬值。故此,涉案房屋内曾发生重大凶杀案的事实对双方当事人买卖涉案房屋具有重大影响。在买卖涉案房屋过程中,王某、李某并未告知陈某涉案房屋发生过凶杀案的事实,而且王某、李某对是否告知中介公司该事实也不置可否,更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向中介公司披露了上述信息,说明王某、李某隐瞒涉案房屋内曾发生重大凶杀案的事实,其行为构成欺诈,故陈某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涉案房屋买卖合同并履行完毕,其有权要求撤销该合同。王某、李某辩解称计税金额为7370000元,实际交易价为6780000元,低于市场价格。但本院认为计税价格不代表市场价格,故对王某、李某的该抗辩不予支持。综上,对陈某要求撤销陈某与王某、李某于2011年3月16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涉案房屋买卖合同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房地产律师分析
房地产律师赖绍松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民事法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订立、履行合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若一方当事人采取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致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签订合同,则对方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该合同。据此,当事人一方违背诚实信用原则,采取欺诈手段,致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订立合同,则对方有权诉请撤销该合同。就本案而言,陈某与王某、李某签订涉案房屋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就转让涉案房屋的问题作出了明确约定,现陈某已经支付购房款并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权,该合同已经履行完毕。但是,涉案房屋买卖合同履行完毕之后,陈某方得知涉案房屋内曾发生重大凶杀案,而卖方王某、李某在签订涉案房屋买卖合同期间并未告知该事实。从日常生活经验及民间习俗分析,房屋转让系日常生活中的重大事件,且民间习俗认为房屋内发生重大凶杀案属于不吉利因素,会造成房屋贬值的后果。故此,卖方王某、李某在涉案房屋交易过程中故意隐瞒涉案房屋内曾发生重大凶杀案的实际情况,致使陈某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签订涉案房屋买卖合同,进而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王某、李某的行为已构成欺诈。至于王某、李某所称其不具有隐瞒涉案房屋实际情况的动机的问题,结合其以低于市场价格购买涉案房屋之后,又以与市场价格相当的合同价将涉案房屋转让给陈某,以及其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向中介机构披露涉案房屋内曾发生重大凶杀案等事实分析,可以认定王某、李某系故意隐瞒涉案房屋内曾发生重大凶杀案的事实,致使陈某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其行为已构成欺诈,现陈某诉请撤销涉案房屋买卖合同,于法有据。
涉案房屋买卖合同被撤销之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据此,王某、李某应当返还已付购房款6 780 000元。又因王某、李某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对涉案房屋买卖合同被撤销负有主要过错,同时,陈某未尽审慎注意义务,亦存有一定过错,故双方当事人应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对于陈某因办理涉案房屋产权转让手续所支付的税费、中介费、办理三证费以及首付款等损失,王某、李某应承担百分之七十的赔偿责任,陈某应自行承担百分之三十的损失。
三、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条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第五十七条 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三十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二十九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